结算存在反向抹零 北京亿鲜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结算存在反向抹零 北京亿鲜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京海市监处罚〔2026〕4695 号),北京亿鲜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CHXYY62G,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因价格违规,被处罚。
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有群众举报该公司存在多项问题。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举报人认为当事人北京亿鲜源商贸有限公司共存在三点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存在反向抹零:当事人在进行经营时,收银台及电子称在结算时存在分一位四舍五入的情况。举报人材料显示在时间2026年2月23日购买国产香蕉,重量0.848kg,单价11.98元/kg,按其单价核算应收金额10.16元,实际收费10.20元,多付0.04元,该单位确实存在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称系出厂设置,并非当事人故意设置。 二、商家塑料袋未明码标价:2026年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收银台明显位置张贴塑料袋收费标准,并且随机调取当事人收银系统,发现有塑料袋的销售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不存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举报人,举报人未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有关塑料袋的证据材料,经综合研判,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不存在塑料袋未明码标价及免费提供塑料袋的情形。 三、该单位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该单位使用的塑料袋是从任丘市美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该单位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索取了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符合《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第八条的规定的情形。 举报人购买的香蕉该单位从北京鑫龙誉翔果蔬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7箱,1箱为22斤,进货价125元/箱,每斤5.68元,为销售价5.99元/斤,该单位留存了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和进货记录等资料,综上该单位履行建立并遵守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供货商和进货商一并处理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告知举报人向属地市场所进行维权处理。售场所的规定的情形,该单位不存在免费提供塑 料袋违法行为。 三、该单位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该单位使用的塑料袋是从任丘市美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该单位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索取了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符合《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第八条的规定的情形。 举报人购买的香蕉该单位从北京鑫龙誉翔果蔬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7箱,1箱为22斤,进货价125元/箱,每斤5.68元,为销售价5.99元/斤,该单位留存了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和进货记录等资料,综上该单位履行建立并遵守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供货商和进货商一并处理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告知举报人向属地市场所进行维权处理。
当事人北京亿鲜源商贸有限公司结算环节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公布)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公布)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要求。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三项,据此,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北京亿鲜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2000 元的处罚。
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实际金额结算收款,严禁通过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等方式多收价款。商户应及时检查收银、称重设备参数,规范价格结算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