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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不列少列收入偷税 云南瑞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今日国土
所属栏目:资讯-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16 16: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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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不列少列收入偷税 云南瑞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昆税三稽罚〔2026〕33 号),云南瑞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6QLDF90D)因账簿不列、少列收入构成偷税,被合计罚款 15260.81 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云南瑞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通过账簿不列、少列收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u003C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u003E的公告》(2024年第1号)代码501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第二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档裁量基准“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云南瑞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预缴了税款,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代码501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第二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云南瑞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如下处罚:2023年处应缴未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0.5倍罚款4712元,处应缴未缴企业所得税0.5倍罚款6324.42元,2024年处应缴未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0.5倍罚款2791.26元,2025年处应缴未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0.5倍罚款1433.13元。对云南瑞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合计15,260.81元。

纳税人应当依法完整、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并如实申报纳税,通过隐匿收入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五年内首次偷税且主动配合、补缴税款可从轻处罚,多次偷税、拒不配合稽查将面临更高比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