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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 深圳市广春智能安防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今日国土
所属栏目:资讯-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16 16: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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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 深圳市广春智能安防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深市监华处罚〔2026〕大浪 122 号),深圳市广春智能安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9W1QA35,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以罚款 1400 元。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查,深圳市广春智能安防有限公司在推广安防产品过程中投放虚假广告,宣传内容与产品真实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属于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据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当事人深圳市广春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400元。
安防设备经营企业进行线上线下宣传时,所有参数、功效、资质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可溯源,严禁虚构产品性能、夸大防护效果,虚假宣传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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