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产品 深圳市兴卓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

销售不合格产品 深圳市兴卓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依法查处一起认证认可违法案件,深圳市兴卓科技有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处以罚款。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查证,深圳市兴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深圳市兴卓科技有限公司在售产品存在质量及认证相关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属于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执法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光处罚〔2026〕马田 71 号),责令当事人深圳市兴卓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完成整改,罚款 18600 元。
产品质量与认证是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销售企业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售卖不合格及认证缺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