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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备案、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 北京千寻舶美科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今日国土
所属栏目:资讯-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18 16: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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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备案、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 北京千寻舶美科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京技管市监处罚〔2026〕1145 号),北京千寻舶美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741275659,法定代表人李某)因多项化妆品经营违规行为,被处罚。

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淘宝平台上“千寻美妆屋”为当事人北京千寻舶美科贸有限公司经营店铺,当事人称因店铺要变更营业执照,因此在余杭市处理此举报期间未展示营业执照。当事人所售“苏酷粉底霜”为日本代理商供货,于2024年9月采购于日本,有日本国内的发票,商品采购后存在日本仓库,2024年9月26日有消费者下单后,当事人在9月27日从日本直邮给了消费者。消费者收到商品后,未拆箱退回给了其在北京的办公地点,收货后其将商品留在了北京的办公点。2024年11月12日第二位消费者(举报人)下单了该商品,当事人将这款被退回的商品从北京办公点发货给了这位举报人,举报人收货后退货退款,其将货款退回,订单关闭。商品于2024年11月19日被国家药品管理局批准备案,有备案信息截图,在对举报人销售时没有备案。商品仅1件,单价为528元。商品在2025年已经下架,店内无此产品。当事人称商品已自用。当事人对此单商品没有查验,此商品无中文标识。

当事人北京千寻舶美科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责令当事人北京千寻舶美科贸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进口化妆品必须完成国家药监局备案、加贴规范中文标签后方可在国内销售;化妆品经营者需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电商店铺须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任何一项违规均将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