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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标侵权产品且未变更经营登记 东阳市锦缘服装厂被处罚
来源:今日国土
所属栏目:资讯-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23 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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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标侵权产品且未变更经营登记 东阳市锦缘服装厂被处罚
近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东市监处罚 [2026] 746 号),东阳市锦缘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因存在商标侵权、未依规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两项违法行为,被责令整改、停止侵权并处罚款 9760.5 元。
经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当事人东阳市锦缘服装厂2026年4月初,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东阳市江北街道擅自生产商标侵权的长裤。另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东阳市锦缘服装厂2025年1月将经营场所搬迁至东阳市江北街道歌山北路。至案发日止,未向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东阳市锦缘服装厂未经“ALO”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裤子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东阳市锦缘服装厂经营场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东阳市锦缘服装厂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改正; 2.对生产商标侵权裤子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涉案侵权商品,处罚款9760.5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需严守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擅自使用、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变更后,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杜绝各类市场经营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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