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弄虚作假、空填保养记录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处罚

维保弄虚作假、空填保养记录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处罚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杨处〔2026〕102026000084 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X0726843XH,负责人包某某)因虚假维保电梯、违规填写维保台账,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
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2026 年1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对伟成路199弄电梯(由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维保)进行维保质量抽查,现场发现存在不合格项目并向我局反馈了现场检查记录。2026年2月27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2026-FB007、2026-FB008、2026-FB009、2026-FB010、2026-FB011、2026-FB012)送达当事人。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当事人涉嫌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调查。
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当事人受使用单位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杨浦区伟成路199弄涉事电梯的维保工作,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于2026 年 1 月 14 日对涉事电梯(设备代码31103101102013060030)开展维保(半月保)时,当事人维保工出于偷懒为目的,未对该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就在维保记录上勾选了“已保养”暨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1)项目:导靴上油杯;不符合问题:对重导靴一侧油杯缺油。(2)项目: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定子系统时的自监测,不符合问题:维保记录中“意外移动自监测”勾符合,实际无此功能。(二)于2026 年 1 月 14 日对涉事电梯(设备代码31103101102013060031)开展维保(半月保)时,当事人维保工出于偷懒为目的,未对该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就在维保记录上勾选了“已保养”暨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1)项目: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定子系统时的自监测,不符合问题:维保记录中“意外移动自监测”勾符合,实际无此功能。(2)项目:导靴上油杯;不符合问题:对重导靴一侧油杯缺油。(3)项目:井道照明;不符合问题:上部井道照明不亮。(4)项目: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不符合问题:轿厢应急照明不亮(闪烁后不亮)。(三)于2026 年 1 月 14 日对涉事电梯(设备代码31103101102013060020)开展维保(半月保)时,当事人维保工出于偷懒为目的,未对该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就在维保记录上勾选了“已保养”暨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1)项目: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定子系统时的自监测,不符合问题:维保记录中“意外移动自监测”勾符合,实际无此功能。(2)项目:导靴上油杯;不符合问题:对重导靴一侧油杯缺油。(3)项目:井道照明;不符合问题:上部井道照明不亮。(4)项目: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不符合问题:轿内显示屏老化看不清。(四)于2026 年 1 月 14 日对涉事电梯(设备代码31103101102013060033)开展维保(半月保)时,当事人维保工出于偷懒为目的,未对该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就在维保记录上勾选了“已保养”暨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1)项目:机房、滑轮间环境;不符合问题:机房照明不亮。(2)项目: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定子系统时的自监测,不符合问题:维保记录中“意外移动自监测”勾符合,实际无此功能。(3)项目:井道照明;不符合问题:上部井道照明不亮。(五)于2026 年 1 月 14 日对涉事电梯(设备代码31103101102013060026)开展维保(半月保)时,当事人维保工出于偷懒为目的,未对该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就在维保记录上勾选了“已保养”暨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1)项目: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定子系统时的自监测,不符合问题:维保记录中“意外移动自监测”勾符合,实际无此功能。(2)项目:井道照明;不符合问题:上部井道照明不亮。并于2025年12月30日对该台涉事电梯开展维保(年度保)时,当事人维保工出于偷懒为目的,未对以下保养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就在维保记录上勾选了“已保养”暨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项目: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不符合问题: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防护罩缺失。
2026 年5月12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杨听告【2026】102026000084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梯维保直接关系群众乘梯人身安全,维保单位须据实落实半月保、年度保养全项目,杜绝 “纸上维保”,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梯维保抽查力度,从严查处虚假维保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