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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宣传 深圳中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今日国土
所属栏目:资讯-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30 17: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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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宣传 深圳中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深市监光处罚〔2026〕玉塘 63 号),深圳中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K8002F,法定代表人牟某某)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以罚款 4500 元。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查,深圳中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自身业务推广宣传中发布不实虚假广告内容,虚构自身检测资质、业务能力等信息,误导有检测需求的客户,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据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深圳中科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4500元。

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公信力较强的服务主体,宣传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虚构资质、夸大检测能力。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无法核算的,将处以 20 万至 10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加重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足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