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北京子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北京子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子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企业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检多项指标不达标,且擅自改装车辆部件,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案财物并处罚款。
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2025年11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牛NIU电动自行车(型号TDR118Z,生产日期2025年3月13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编号为SC2025-C01-D14-L168B的检验报告显示,整车质量、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涉案产品的产地主管部门的协助调查回函显示涉案TDR118小牛NIUZ电动自行车出厂前经过自检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2025年5月14日从代理商北京时泰稳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2辆涉案产品,进货价3499元/辆,销售价价3899元/辆,购进后因露天存放导致后反射器掉落,为了顺利销售自行对涉案两辆车更换了前轮轮毂、轮胎、避震和熔断器。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7798元,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北京子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公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8公布)第三十条对应的法律条款,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罚〔2026〕4894 号),责令当事人北京子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罚款 47798 元,没收违法所得 400 元,没收涉案非法财物。
电动自行车关系群众出行安全,销售商户不得擅自改装车辆部件,同时要做好仓储保管、售前查验工作,杜绝销售不合格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