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销售侵权饮品! 北京闾岫锦宁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

二次销售侵权饮品! 北京闾岫锦宁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北京闾岫锦宁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再次销售侵犯 “汇源”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品,被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鹏。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第4683709号“汇源”商标,第32类,核定使用商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葡萄汁;柠檬水;无酒精饮料等;注册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有效期2028年3月6日。 又查,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举报人的配合下至北京市海淀区上北三环中路43号院北2号板楼一层105号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生产日期2026年01月29日,生产厂家:北京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L的“汇源”苹果汁3瓶,“汇源”葡萄汁8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非商标权利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店内价签显示"汇源"苹果汁饮料16.8元每瓶,“汇源”葡萄汁饮料14.5元每瓶。合计违法经营额166.4元。2026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北京闾岫锦宁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一违法行为做出过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市监不罚〔2026〕600号。当事人表示此次进货时问过供货商,供货商说不违法,而且生产日期是2026年1月,他也就没有在意这个事情。通过询问笔录了解,当事人对2026年3月的违法情况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理解有偏差,但是经过政策宣讲,当事人表示现在知道了为什么违法,也积极提供了进货票据。
当事人北京闾岫锦宁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市监处罚〔2026〕4635 号),责令当事人北京闾岫锦宁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北京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瓶带有1L“汇源”(中文文字)苹果汁饮料,8瓶1L“汇源”(中文文字)葡萄汁饮料;2.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商品经营者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货环节严格查验品牌授权、产品资质等相关凭证,切勿轻信供货方口头承诺。曾被告诫整改的经营主体更应引以为戒,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