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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逾期未检继续使用 益亿精密五金(上海)有限公司被处罚

来源:今日国土
所属栏目:资讯-快讯
发布时间:2026-06-03 1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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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逾期未检继续使用 益亿精密五金(上海)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益亿精密五金(上海)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608225XR,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企业因违规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叉车,被处罚。

经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证,当事人益亿精密五金(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崧辉路518号5幢从事五金件生产加工,因业务需要于2024年12月12日购入一台叉车(设备代码:511010008202102923)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购入时该台叉车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检验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9月。至案发,当事人未按期对叉车进行检验,且仍旧继续使用上述设备。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2026 年4月29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6〕29202600011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已在自由裁量中予以考虑,且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已属从轻处理。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益亿精密五金(上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圆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叉车属于法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检验周期按期报检,杜绝超期设备带病运行,防范设备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