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灌装白酒还冒用注册商标 北京幸福三坊商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无证灌装白酒还冒用注册商标 北京幸福三坊商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京兴市监处罚〔2026〕3231 号),北京幸福三坊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C00208X9,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无证生产白酒、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责令整改,涉案产品全部没收,并处罚款 3 万元。
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北京幸福三坊商贸有限公司自北京吉庆堂酿酒有限公司购进百年刘壶记北京二锅头酒301箱,规格:2L*6瓶/箱,购进价格50元/箱,购进目的为向多地酒水零售经营主体批发,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2026年01月11日,当事人自景德镇市泓煜美宝陶瓷有限公司处购进各配色陶瓷马容器458只和印有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其注册的“永丰牌”圆形商标的外包装盒550件。当事人购进陶瓷马容器价格为45元/只,购进外包装盒价格为35元/件。当事人购进上述容器及包装目的为向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酒厂提供定制包装材料并灌装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酒液,批量生产当事人定制的“马到功成酒”产品。2026年02月03日,当事人在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海绵农场仓库内,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下,人工手动将百年刘壶记北京二锅头酒的酒液灌装进陶瓷马容器,并利用印有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其注册的“永丰牌”圆形商标的外包装盒进行包装。共计灌装生产“马到功成酒”28件,货值金额3780元(135元*28件)。上述商品当事人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北京幸福三坊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罚则,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北京幸福三坊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全部涉案成品、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白酒属于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无生产资质不得私自分装、灌装;未经授权不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印制包装、加工产品,双重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