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兽用处方药 深圳市宝尊宠物有限公司被处罚

违规经营兽用处方药 深圳市宝尊宠物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深市监光处罚〔2026〕光明 76 号),深圳市宝尊宠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45423W,负责人巫某某)因兽药经营不合规,被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95.5 元、罚款 1830 元。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查证,深圳市宝尊宠物有限公司在经营兽药过程中,存在未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擅自售卖兽用处方药等违规行为,未严格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相关法定规范,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相关管控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监管部门结合违法情节、危害程度,遵循过罚相当与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作出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责令深圳市宝尊宠物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95.50 元、罚款 1830 元的行政处罚。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方可销售,宠物医疗机构、宠物用品门店要健全兽药进货、销售台账,规范处方药购销流程,严防无证、无处方售卖兽药。